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山(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安徽北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WRY7D08(1-1)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幸福路商业中心******
蚌山区智慧城市停车场--中荣街北段等道路建设项目于2024年6月19日开工建设,施工单位是安徽北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4日安徽北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蚌山区中山街北段与凤阳西路北侧交口蚌山区智慧城市停车
场--中荣街北段等道路项目时,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运输车辆为蓝色轻型自卸车(车牌为皖CHC391),经测量车厢长度为4.3米、宽度为2.3米、高度为1.6米,车厢容积为15.82立方米。2024年7月4日运输建筑垃圾一车约16立方米。安徽北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鉴于当事人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下,属从轻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关于交办违规处置运输建筑垃圾案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安徽省超载车辆违法记录单(东出口超限超载检测站违法记录检测单),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四:2024年7月23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蚌埠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视频监控录像截图),证明2024年7月4日皖CHC391自卸车行驶轨迹、及运输建筑垃圾的源头;
证据五:梁学宝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皖CHC391自卸车辆转让合同书,证明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行为;
2024年8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蚌山(城建管)城管罚告(听)字〔2024〕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依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联 系人:冷枫 李成虎
联系电话:0552-7182780